統一投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遭處罰鍰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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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6 10:19:00)

一、裁罰時間:99年7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統一投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統一保安平衡基金97年7月21日認購公司債,經查有先執行買賣,投資分析報告及投資決定書後補之情事。
(二)統一奔騰基金經理人以手開決定書指示買入數檔股票,惟事後交易室有未依投資決定書購入股票且未於執行表記錄執行差異原因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統一投信處罰鍰新臺幣12萬元。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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